• 推荐文章
两会知识
发布时间:2017-12-29 丨 阅读次数:3850

一、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大制定?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二、政协会徽的含义?

2018年3月,新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会徽含义表述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

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

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

“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时间、名称。

微信图片_20220715094308.jpg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制定法律的?

1.提出法律草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是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后再作决定。

2.法律案的审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首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草案提请大会表决。法律案在列入大会议程前,一般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反复审议和修改,然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和公布。法律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其他方式进行。目前,多数情况下,对法律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四、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全国政协委员的产生:政协不进行选举,依照其章程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政协委员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界别等推荐产生;政协工作形式主要有调查研究、民主协商会、座谈会等,通过提案和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建议等进行民主监督。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要设立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所以,彭真同志说,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六、什么是政协界别?

“界别”是我国政协组织的一个特有用语。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其他各有关方面。在狭义上,则是指除政党和团体之外的其他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如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经济界、教育界、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等等。讲政协组成上的界别特点,通常是指广义的界别。

认识界别在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界别是对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按党派、社会团体、行业、系统等作出的一种区分方式,是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组织单元,是人民政协协商议政、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人民政协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协界别是社会阶层结构在政协组织中的反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这为我们深刻认识发挥政协界别特点和优势的重要意义,研究探讨加强政协界别工作思路,提供了重要指导。

上一篇:2022年全国两会

下一篇:最后一篇

您是第:3258964访问者

      电话:0598-3651551  邮箱:yatsg@163.com  网址:http://www.fjyalib.net      

闽公网安备 35048102000027号 闽ICP备18008776号-1 Copyright© 2016 永安市图书馆.